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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最高法明确“上下班途中”工伤认定 下班顺路买菜遇车祸算工伤

发表于2014-08-21
标签:市场 单位宿舍 法院 

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细化对工伤认定中的“工作原因、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”、“因工外出期间”以及“上下班途中”等问题,“合理时间”和“合理路线”将成为其中的关键。新规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。

 


 

 

四种上下班情形可认定工伤

“规定”明确: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

   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
   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
    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
    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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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合理时间”和“合理路线”

最高法明确的这四种情形都有两个关键词,就是“合理时间”和“合理路线”。

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,“合理”就是具有正当性。“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,可能早一点,可能晚一点,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,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,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。”

“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,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,然后再回家,而且是顺路,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。”赵大光说,“理解这一条规定,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"合理"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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